当事人 |
杨珂,湖北宏达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 湖北棕盛瑞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湖北宏达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宏达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珂诉被告湖北宏达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北棕盛瑞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