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曾建军,申友凤,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 ,怀化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会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建军、申友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被告曾建军、申友凤、怀化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2、被告曾建军、申友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1791.08元,利息28529.58元,罚息1776.82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3、被告曾建军、申友凤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计38600元;4、被告怀化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2年1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