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本巨,沅陵分公司,卢正凡, 湖南鸿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鸿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沅陵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沅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鸿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本巨诉被告湖南鸿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鸿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沅陵分公司、卢正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行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