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傅伟树,俞东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俞东华: 本院受理原告傅伟树与被告俞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简易案件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