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文彬,张汉阳, 石狮市豪迈鞋业有限公司 ,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581民初574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汉阳:本院受理原告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被告张文彬、张汉阳、石狮市豪迈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5747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