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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庆康,吴伟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
内容
吴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庆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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