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彭晓方,袁华锋, 新沂世纪江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381民初195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沂世纪江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华锋:本院受理原告彭晓方与被告新沂世纪江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华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8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新沂世纪江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晓方支付装修款7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二、袁华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彭晓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8元,由彭晓方负担382元,由新沂世纪江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