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洪伟, 上海康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381民初538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康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洪伟与被告上海康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81民初5389号],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退回货款2000元;二、判令赔偿原告20000元。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新沂市人民法院双塘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塘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