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啓平,王志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志明:本院受理原告马啓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