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本雄,李飞,黄飞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竹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飞(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3号1栋6单元702室)、黄飞(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镇菠萝山社区综贸公司组32号):本院受理原告朱本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从2018年9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