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常治明,尚启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尚启田:本院受理常治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点:1、尚启田偿还借款130000元及2016年3月27日前的利息20000元,之后的利息自诉讼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尚启田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