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宗林,许财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财波:本院受理原告陈宗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上午九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