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摇泉,丁联贵,魏丽平, 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 ,九江九达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九江九达商贸有限公司、徐摇泉、丁联贵、魏丽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九达商贸有限公司、徐摇泉、丁联贵、魏丽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一九江九达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4117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货款34117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0日为27294元);2、判令被告二徐摇泉、被告三丁联贵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四魏丽平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