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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冯海澜,王禹昕,王凤芹,许益欣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玉环市人民法院
内容
王凤芹(江苏省盱眙县金源北路8号东方商城E2幢404室):本院受理原告冯海澜、王禹昕诉你与被告许益欣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因绿苑南路76号餐厅经营事宜产生欠款295000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2年1月24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阮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士魁、沈华蓉组成合议庭,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王宇容、翁进军、林爱文,若上述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案件审理,则候补陪审员按上述顺序递补,本院定于2022年1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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