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唐国伟,张勇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唐国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举证通知等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