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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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重庆燕泰峰厚商贸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酉阳供电分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渝0112民初3888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20分在重庆市渝北区青竹东路渝兴环湖企业公园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两江审判区8楼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