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涛,王安超,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邓州市金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邓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州市金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涛、王安超诉你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均为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民庭或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