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吕赵武,余刚要,余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527民初134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刚要:本院受理原告吕赵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527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刚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吕赵武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刚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