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郑森,毛钟义,王宏,第三人-, 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滕州市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森、毛钟义、王宏、滕州市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郑森、毛钟义、王宏、第三人滕州市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我院定于2022年2月15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