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海国,武汉市乐新蜂装饰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夏飞翔, 武汉全民易装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市乐新蜂装饰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全民易装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飞翔: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国与被告武汉市乐新蜂装饰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全民易装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飞翔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你们逾期不答辩并提交证据,则视为你们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