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程铕,谢强,雷苹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强、雷苹:本院受理原告程铕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