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波,刘继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2民初505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继强:本院受理原告周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02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继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波借款40000元;并支付以5000元为基数从200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支付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周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刘继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