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辛天舜,钱克芝, 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老河口鑫龙纺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辛天舜、钱克芝、老河口鑫龙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