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吓琳,徐明,何鑫, 湖南安石(集团)六盘水煤业有限公司镇宁县丁旗镇宏发煤矿 ,湖南安石(集团)六盘水煤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鑫:原告陈吓琳与被告徐明、湖南安石(集团)六盘水煤业有限公司、何鑫、湖南安石(集团)六盘水煤业有限公司镇宁县丁旗镇宏发煤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清单及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4日9时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