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豪方,刘慧娟,刘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陕0502民初577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毅: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豪方与被告刘慧娟、刘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陕0502民初5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慧娟、刘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豪方清偿借款本金975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履行的500元)。二、驳回原告张豪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张豪方负担1155元,被告刘慧娟、刘毅负担2145元。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