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于莲,张玉伟,王冰, 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玉伟:原告于莲与你、王冰、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