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振海, 江苏林之源木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振海: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林之源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求: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8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