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邢艳章,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82民初4630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邢艳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2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邢艳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损失7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63元,由被告邢艳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