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伟胤,第三人-徐云生,周艳红,王成,徐玉成, 江苏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玉成:本院受理原告杨伟胤与被告江苏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云生、周艳红、王成、徐玉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致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号法庭(海州区秦东门大街369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