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邓超,吴龙,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7602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超,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大秀路106号202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邓超、吴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12民初7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邓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医疗费193 200元;二被告吴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医疗费82 80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被告邓超负担3808元,由被告吴龙负担1632元(此款系批准缓交,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邓超、被告吴龙分别直接向本院交纳,逾期将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