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舟山星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日照嘉丰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 ,大连星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星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告日照嘉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星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大连星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舟山星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运输费1314000.45元、逾期利息26608.51元、仓储费16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2、原告对留置的被告舟山星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交由原告承运的混合芳烃、混合二甲苯等货物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大连星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舟山星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丰港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