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清文,石氏金芳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氏金芳(THACH,THI KIM PHUONG):本院受理原告李清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6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