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上海日丰实业有限公司 ,德兴市龙圣碳酸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赣1181民初72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日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德兴市龙圣碳酸钙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赣118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上海日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兴市龙圣碳酸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88321.5元。案件受理费4066元,由被告上海日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你应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