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福建省正巽绿城建材有限公司 ,泰兴市凯宇机械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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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泰兴市凯宇机械厂: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正巽绿城建材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181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