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金森,池上好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池上好: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2.从2013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