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蔡成红,吴佳君,第三人-朱乃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211民初458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佳君:本院受理原告蔡成红与被告吴佳君与第三人朱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11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佳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蔡成红归还借款44500元。如被告吴佳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914元,由被告吴佳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