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玉兰,汪宏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汪宏伟: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书、廉政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