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伍凤琴,胡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赣0735民初21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松(身份证号:4205021982****4811):本院受理原告伍凤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735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伍凤琴借款150万元,并按月利率1%计付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