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内蒙古晨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乔飞, 江西瑞康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内蒙古晨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91150105MA13NK3K42)、乔飞(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江西瑞康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晨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乔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