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皮波,吴敏健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赣0703民初560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敏健(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皮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703民初56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