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萨仁图雅,内蒙古双乾投资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龙:本院受理原告萨仁图雅诉被告内蒙古双乾投资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