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晓飞,巩志刚,巩伟胜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巩伟胜:本院受理原告刘晓飞诉被告巩志刚、巩伟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裁定书(程序变更)。本案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决上诉被告连带支付货款7458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本案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