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联模,张朱晟,张培峰, 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中航远洋捕捞有限公司 ,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南中航远洋捕捞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吴联模、张朱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培峰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被告海南中航远洋捕捞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吴联模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张朱晟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被告张朱晟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被告张朱晟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