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俊杰, 洪泽硕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俊杰:本院受理原告洪泽硕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58万元及利息262264.23元(利息分段计算,以5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定364008元(违约金以5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2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8月26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