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建华,,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威海泰浩水务有限公司 ,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威海环翠楼药房有限公司 ,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文登泰浩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民终621号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泰浩水务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楼药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建华、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登泰浩置业有限公司、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泰浩水务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楼药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民终62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6-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