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罗秋华,王盈盈,李恒,隋健, 威海帕斯砜新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威海帕斯砜新材料有限公司、王盈盈、李恒等、隋健:本院受理罗秋华诉威海帕斯砜新材料有限公司、王盈盈、李恒等、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1月16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上海市徐汇区漕东支路81号 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