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汝土,叶福衡,魏星,高辉,张建文, 泰安市众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巨宇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13民初11383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汝土、叶福衡、魏星、高辉、张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泰安市众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巨宇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汝土、叶福衡、魏星、高辉、张建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3民初113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请:1、六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2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1万元用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