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建, 沧州十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建: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十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高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小赵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