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蒋中华,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港湾不锈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3)徐执字第4848号,(2021)沪0104执异16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港湾不锈钢有限公司,蒋中华:本院在执行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港湾不锈钢有限公司、蒋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萍乡八簋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3)徐执字第484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04执异1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萍乡八簋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3)徐执字第4848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