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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蒋中华,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港湾不锈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13)徐执字第4848号,(2021)沪0104执异16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内容
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港湾不锈钢有限公司,蒋中华:本院在执行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港湾不锈钢有限公司、蒋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萍乡八簋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3)徐执字第484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04执异1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萍乡八簋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3)徐执字第4848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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