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朝彬,赵建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藏0122民初247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建云:本院受理原告孙朝彬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藏012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赵建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朝彬支付劳务费10000元及利息200.94元,共计10200.9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厦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被告赵建云负担、自公告本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